消法修正案草案三审进一步完善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
10月21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。图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审议结果的报告。 盛佳鹏 摄
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。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,明确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,并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。
草案二审稿规定,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。为防止权利滥用,二审稿还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、鲜活易腐商品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商品不适用该条款。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21日就草案审议结果向会议作报告时说,一些委员会组成人员、代表提出,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,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,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。
据此,苏泽林表示,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;同时增加规定,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;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。
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,指出其与展销会、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,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。苏泽林指出,有些常委委员提出,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,具有虚拟性的特点,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巨大,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。
苏泽林表示,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建议单作规定。据此,草案三审稿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作了合理确定,指出:消费者网购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,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。
此外,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,提高其违法成本。草案二审稿规定,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,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。相比之下,草案三审稿在这两条规定的基础上,再明确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。(蒋涛 郭金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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